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江苏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所有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活动都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勤工助学管理网络和指导老师队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勤工助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科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此外,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学院和部门(以下统称用工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处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为有需求的同学提供服务。
3.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5.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各学院内部用工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决定,其他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否则,学生工作处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应以智力服务、专业锻炼、劳动服务等为主,可设置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具体为: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各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审核确认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招聘。对于长期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学生工作处将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部门编制数审批、设岗。临时岗位的设置,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
第十二条各学院有关部门、所属实验室及课题组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可向学院申报,由学院审核、设岗,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35小时。寒暑假需要延长勤工助学时间的,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需申请),各部门在每年12月下旬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用人计划,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用工。
第十六条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申请对象及招聘程序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习。
1.下列学生申请优先:
(1)“江苏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3)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择岗;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成绩较差,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
(4)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地将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向全校学生公布,按照公开招聘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择优录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具体招聘程序:
1.批准设岗的用工部门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招聘信息应明确岗位要求、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
2.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到用工部门应聘。
3.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确定录用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4.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必须经用工部门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5.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岗后即可招聘上岗。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劳动工具或物品的,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协助用工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及酬金标准
第二十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指导和安全教育,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或减发其劳动报酬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末(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部门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及评奖评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不再安排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基本标准在12元/小时。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校园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经费,该经费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配发的经费预算总额,制定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预算,并将费用一次性划拨至各学院相应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除学院以外其他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应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管理,应督促学院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按月发放学生酬金,并及时将《学生勤工助学领款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其他用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工作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用工部门须根据审批结果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确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报酬,用工部门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全年总预算不再追加。因各种原因减发报酬的情况,需告知学生本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用工部门须如实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领款单》,勤工助学学生本人在表格上签字。列入领取报酬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上岗登记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条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由用工部门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造表报批;临时岗位的报酬在其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造表报批。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报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应得的劳动报酬。用工部门不得克扣、虚报或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劳动报酬,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全校通报并取消其设岗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其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公开招聘或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三方的权力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包括家教),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其因校外兼职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者,要及时通知家长;屡教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有较充足的学习时间,每位学生同期只能应聘1个勤工助学岗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主动向学生工作处、用工部门说明情况,在个人学习与工作时间无矛盾冲突时可从事2个岗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凡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用工部门可将其辞退,学校不再为其安排新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用工部门和上岗学生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活动,双方必须协商解决,用工部门不能无故解聘学生,学生不能擅自离岗或转让岗位,否则取消用工部门设岗资格,或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实施办法(修订)》(江科大校学〔2008〕12号)同时废止。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