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大学生学费减免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江科大校〔2018〕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资助体系,规范学费减免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费减免工作整体部署及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学费减免初审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确保政策公开透明,资格审查严肃认真,认可办法标准统一,审查结果面向学生公示。
第二章 学费减免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父母双亡、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 烈士子女、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4. 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五条 学费减免对象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二)必须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学生。
(三)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准确无误,清晰齐全,公章明确。
1.江苏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供《扶贫手册》或《帮扶手册》(加盖当地扶贫办公章),如手册无公章,须另提供国家扶贫系统信息截图,并加盖当地扶贫办公章;
2.外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供由当地扶贫办颁发的类似《扶贫手册》之类的手册及国家扶贫系统信息截图,并加盖扶贫办公章;
3. 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家庭学生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完成上一学年规定义工工时。
(五)建档立卡脱贫户、巩固户学生,均不予申请。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确定学费减免额度,A档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全免,B档困难学生学费半免,C档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三分之一(小数点后进一位取整数)。
第三章 学费减免申请流程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具体内容
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秋季学期开展。
1. 对江苏省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供的建档立卡学生进行核实;
2. 对外省建档立卡学生进行统计并核实信息;
3. 对其他符合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进行信息统计并核实信息。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流程
1. 学生工作处下发通知文件;
2. 学生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登录指定系统进行个人申请,按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上传材料严格按照文件标准执行);
3.学院初审评定:学院进行材料审核,确定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组织学生填写《江苏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申请表》;统计学生学费减免额度,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进行院内公示;通过公示后,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审核公布: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减免人选、证明材料等进行复审,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5. 学费减免落实:学生工作处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冲抵学生学费。
第四章 学费减免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学生的教育管理
(一)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如果有学生伪造或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学生,一经核实,将追回已资助资金,大学期间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所有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填写《江苏科技大学精准资助学生诚信承诺书》。
(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生管理全过程,实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的“精准资助”。学校对受助学生提出义工服务要求,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48小时义工时数,享受学费半免政策的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36小时义工时数,享受学费减免三分之一的学生至少完成24小时义工时数。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学费减免: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 学习成绩较差,有两门以上课程重修的。
第十条 对二级学院的工作管理要求
(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学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审批学生证明材料时要根据文件认可办法、统一标准仔细审核,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二)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因学费减免工作涉及学生范围广,学院要熟悉资助政策内容和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学费减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
(三)合理安排、统筹考虑
学院对申请学费减免学生要结合其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生源地提供的资助等各类资助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避免过度资助,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科技大学减免学生学费实施办法》(江科大校学〔2008〕60 号)同时废止。